私 隐 政 策


    地 政 总 署 致 力 确 保 所 有 透 过 本 网 页 递 交 的 个 人 资 料 , 均 按 照 《 个 人 资 料 ( 私 隐 ) 条 例 》 的 有 关 条 文 处 理 。

    地 政 总 署 会 记 录 使 用 者 浏 览 本 网 页 的 次 数 , 但 并 不 会 收 集 任 何 足 以 辨 识 使 用 者 身 分 的 资 料 。 所 收 集 的 此 等 一 般 统 计 资 料 , 只 会 用 于 制 作 统 计 报 告 及 分 析 电 脑 系 统 问 题 , 以 助 地 政 总 署 改 善 本 网 页 。

    地 政 总 署 可 能 会 于 不 同 期 间 及 为 个 别 原 因 , 邀 请 你 按 自 愿 原 则 经 本 网 页 提 供 个 人 资 料 。 此 等 资 料 可 能 包 括 姓 名 、 电 话 号 码 、 邮 寄 地 址 或 电 邮 地 址 。 地 政 总 署 邀 请 你 提 供 资 料 时 , 会 列 明 收 集 资 料 的 目 的 和 用 途 , 并 会 告 知 你 如 何 要 求 查 阅 或 改 正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。

    除 非 法 律 许 可 或 有 所 规 定 , 地 政 总 署 不 会 在 未 得 到 你 的 同 意 下 透 露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予 第 三 者 。 地 政 总 署 会 将 你 经 本 网 页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保 密 , 只 有 获 得 授 权 的 人 士 才 可 查 阅 。